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