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的,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