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工资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