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工资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