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