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