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