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赔偿因其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