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