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作出工伤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其本人因工负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