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