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但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