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引导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