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科学技术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以及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