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