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前款所称用人单位还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