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还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