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服务和开展职业康复训练等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补贴残疾人各项社会保障;

(六)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开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