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职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