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卫生监督员处以5至10元的罚款。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卫生检查员,可以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