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卫生监督员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卫生检查员,可以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