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八条有效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