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港航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临时停航,或者将营运船舶驶向指定地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