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