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港航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