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港航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