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内河货物运输的新增运力,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无偿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