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港航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