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港航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