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港航管理机构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