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