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