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