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