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九条已修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女职工所占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女职工委员。单位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