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七条已修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并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