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三)决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