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妇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