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卖艺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