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