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弱智、患精神病的妇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