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女童。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溺、弃、残害女婴、女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实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被弃女婴、女童,由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