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女童。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溺、弃、残害女婴、女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确实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被弃女婴、女童,由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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