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