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年至二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保健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开展对农村妇女妇科疾病的普查工作,并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乡村、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