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每一年至二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保健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开展对农村妇女妇科疾病的普查工作,并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乡村、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