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收入等不正当理由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女方的财产权益。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出卖、抵押、典当或者作其他处分。

夫妻对需要登记的共有财产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