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等经济困难的妇女,纳入社会救济范畴。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妇女,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