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劳动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待业、失业妇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