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性劳动,依法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