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其中不得针对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设置不平等条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