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