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商品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其职权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卫生、药品监督、文化、出版、烟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查处权的,由先立案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