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收的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伪劣商品,应当予以销毁;对依照本条例没收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