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